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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中階技術人員

中階移工申請資格

雇主資格

應為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中 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中階技術屠宰工 作、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之條件者

外國人資格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資深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且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中階移工薪資基準
家庭看護工: 每月總薪資應達2.4萬元 機構看護工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元 製造業/農業/海洋漁撈/營造工作/屠宰工作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 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中階移工技術條件

家庭看護工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完成下列補充訓練課程: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 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2.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由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補充訓練專區, 註冊並登入台灣就業通會員,連結至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進行數位課程時數達20小時以上,取得補充訓練結業證明 。 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製造業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證照: 經濟部指定證照範圍。 2.訓練課程 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勞動部、經濟部辦理之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產業升級轉型相關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課程,且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 進行線上數位學習課程(製造業相關)總時數達80小時以上。或雇主聘僱同一名外國人累計達3年以上,得切結自辦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達80小時。 3.實作認定: 依經濟部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經濟部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農業工作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證照: 中階技術農糧工作:通過農糧產業技術條件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明。 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通過農業技術條件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明。 中階技術林業、畜牧及漁塭養殖工作:農業部現未訂定專業證照規範。 2.訓練課程: 參加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委辦專業技術課程,並取得證明 3.實作認定: 依農業部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農業部申請實作認定。 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海洋漁撈工作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訓練課程: 應通過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二等輪機長訓練班80小時),並領有結業證書。 2.實作認定: 依農業部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農業部申請實作認定。 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營造工作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下列專業證照證明之一: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明)書 職業安全管理師結業證書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營造業有關技術士證):(1)一般手工電銲(2)半自動電銲(3)氬氣鎢極電銲(4)測量(5)建築塗裝(6)鋼筋(7)模板(8)混凝土(9)造園景觀(10)園藝(11)營建防水(12)泥水(13) 家具木工(14)門窗木工(15)建築工程管理(16)建築物室內設計 (17)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18)裝潢木工(19)營造工程管理(20)地錨(21)鋼管施工架(22)金屬帷幕牆(23)建築製圖應用(24)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25)移動式起重機操作(26)重機械操作(27)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28)堆高機操作(29)職業安全管理(30)職業衛生管理(3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2.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營造業者自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經營造公會驗證 政府機關(構)營造相關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課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
3.實作認定: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屠宰工作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證照: 於農業部辦理之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認證合格之屠宰場內,擔任肉品衛生安全管制小組成員,並取得證明。 2.訓練課程: 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
農業部審定之管理相關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
(2)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累計達3年以上,且於申請日前為該外國人辦理相當於前點之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並檢附切結。
2.實作認定: 依農業部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農業部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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