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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家庭看護工作

家庭看護工作

在被看護者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申請資格
雇主資格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1.

    配偶

  • 2.

    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 4.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5.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持有主管機關許可之居留證。
  • 被看護者在我國如果沒有親屬,或經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申請資格
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4種資格條件之一
  • 1.

    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公告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以團隊方式進行專業評估(實務上多以巴氏量表為評估工具),並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重症案件資格(優先審查處理):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2分以上。 3. 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需全日照護。 4. 年滿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5.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6. 癌症第4期以上(不限年齡)。 7.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8.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 9. 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如白血病、惡性淋巴癌、骨髓瘤等) 一般案件資格: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 3. 長照等級第2~3級,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 4. 年滿85歲,經評估為輕度依賴。 5. 70歲以上,癌症第2或3期。 6.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免附醫療證明)
  • 2.

    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表中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被看護者 等級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平衡機能障礙 其他先天缺陷
    智能障礙 精神病
    植物人 肢體障礙
    失智症 罕見疾病
    自閉症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染色體異常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先天代謝異常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3.

    為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 4.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檢附資料
巴氏量表正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CDR失智量表正本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被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每月應負擔家庭類移工之薪資及費用說明
項目 看護工 幫傭 說明
薪資 20000元 按勞動部規定
星期日加班費 2668元 若遇當月有5個星期天,則須再加1天薪資(667元/天)
健保費 1384元 外勞自付$443元/月
健保局2個月寄發一次帳單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5000元 勞動部(季繳)
2、5、8、11月寄發帳單
職災保險費 54元 勞保局(季繳)
2、5、8、11月寄發帳單
每月聘僱合計 26106元 29106元 -

外勞工作契約期滿,回程機票由雇主負擔。

按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所聘僱之移工投保保額30萬元以上之意外險。

家庭看護工特休方式按照勞動契約內容,工作滿1年有7天特休,外勞若無休假則須換算給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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