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
巴氏量表正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CDR失智量表正本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被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首頁 > 服務項目
在被看護者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配偶
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公告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以團隊方式進行專業評估(實務上多以巴氏量表為評估工具),並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重症案件資格(優先審查處理):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2分以上。
3. 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需全日照護。
4. 年滿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5.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6. 癌症第4期以上(不限年齡)。
7.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8.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
9. 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如白血病、惡性淋巴癌、骨髓瘤等)
一般案件資格: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
3. 長照等級第2~3級,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
4. 年滿85歲,經評估為輕度依賴。
5. 70歲以上,癌症第2或3期。
6.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免附醫療證明)
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表中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被看護者 | 等級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 | 其他先天缺陷 | 重 |
| 智能障礙 | 重 | 精神病 | 重 |
| 植物人 | 重 | 肢體障礙 | 重 |
| 失智症 | 輕 | 罕見疾病 | 重 |
| 自閉症 | 重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 |
| 染色體異常 | 重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 |
| 先天代謝異常 | 重 |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 |
為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巴氏量表正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CDR失智量表正本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被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項目 | 看護工 | 幫傭 | 說明 |
|---|---|---|---|
| 薪資 | 20000元 | 按勞動部規定 | |
| 星期日加班費 | 2668元 | 若遇當月有5個星期天,則須再加1天薪資(667元/天) | |
| 健保費 | 1384元 | 外勞自付$443元/月 健保局2個月寄發一次帳單 |
|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 | 5000元 | 勞動部(季繳) 2、5、8、11月寄發帳單 |
| 職災保險費 | 54元 | 勞保局(季繳) 2、5、8、11月寄發帳單 |
|
| 每月聘僱合計 | 26106元 | 29106元 | - |
註外勞工作契約期滿,回程機票由雇主負擔。
註按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所聘僱之移工投保保額30萬元以上之意外險。
註家庭看護工特休方式按照勞動契約內容,工作滿1年有7天特休,外勞若無休假則須換算給付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