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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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
| 年齡未滿1歲 | 7.5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1點 |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2點 |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3點 |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4點 |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 2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5點 |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1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6點 |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 7點 |
註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註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計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
註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1.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1.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2.被看護人之父母
3.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如媳婦、女婿
| 項目 | 看護工 | 幫傭 | 說明 |
|---|---|---|---|
| 薪資 | 20000元 | 按勞動部規定 | |
| 星期日加班費 | 2668元 | 若遇當月有5個星期天,則須再加1天薪資(667元/天) | |
| 健保費 | 1384元 | 外勞自付$443元/月 健保局2個月寄發一次帳單 |
|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 | 5000元 | 勞動部(季繳) 2、5、8、11月寄發帳單 |
| 職災保險費 | 54元 | 勞保局(季繳) 2、5、8、11月寄發帳單 |
|
| 每月聘僱合計 | 26106元 | 29106元 | - |
註家庭看護工特休方式按照勞動契約內容,工作滿1年有7天特休,外勞若無休假則須換算給付薪水
註外勞工作契約期滿,回程機票由雇主負擔
註按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所聘僱之移工投保保額30萬元以上之意外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