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首頁 > 服務項目
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有未滿12歲之子女。
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有未滿12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 小孩計算條件 | 點數 | 家庭成員之條件 | 點數 |
|---|---|---|---|
| 年齡未滿六歲 | 6點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 6點 |
|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 4點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 | 6點 |
|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 10點 | 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 6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 10點 |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 不計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 10點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 | 1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10點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 | 2點 |
註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註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計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
註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1.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1.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2.被看護人之父母
3.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如媳婦、女婿
| 項目 | 幫傭 | 說明 | |
|---|---|---|---|
| 薪資 | 20000元 | 按勞動部規定 | |
| 星期日加班費 | 2668元 | 若遇當月有5個星期天,則須再加1天薪資(667元/天) | |
| 健保費 | 1886元 | 外勞自付$458元/月 健保局2個月寄發一次帳單 |
|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 | 5000元 | 勞動部(季繳) 2、5、8、11月寄發帳單 |
| 職災保險費 | 56元 | $29500X職災費率0.19% 勞保局(季繳) 2、5、8、11月寄發帳單 |
|
| 每月聘僱合計 | 26152元 | 29152元 | - |
註家庭看護工特休方式按照勞動契約內容,工作滿1年有7天特休,外勞若無休假則須換算給付薪水
註外勞工作契約期滿,回程機票由雇主負擔
註按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所聘僱之移工投保保額30萬元以上之意外險
註1位未滿六歲/1-2位年齡滿六歲至未滿12歲就業安費5000元
註2位年齡未滿12歲子女,其中一位未滿6歲/3位年齡滿6歲,未滿12歲就業安定費2000元